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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对人们生活的不断渗透,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在给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对社会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加之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互联网金融风险便不言而喻了。本文通过对行政管理方式和法律规制方式的优劣势进行比对,发现运用法律规制的方式来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最可取。本文紧接着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通过搜集现有的制度发现,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制度都零零散散的分布在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范。从执法现状中可以发现市场中尚有部分未备案以及备案造假的现象存在,虽然社会征信条例已经发布,但还是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司法现状也非常严峻,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不断发生,使得涌入司法机关的案件也在逐步飙升,而仅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互联网金融案件,明显有些力不从心。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其中包括各主体法律责任制度不明确,缺乏资金安全保障制度以及市场退出制度。在执法机制方面,论者发现市场准入制度执行不严,征信体系建设方面也没有很好的执行,执法手段也没有适应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司法机制方面,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很好的解决现有的互联网金融事件,而且司法能动性也存在着严重的缺失。随后,从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法律规制体系出发,通过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资金安全保障制度、市场退出制度来完善制度体系,通过执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违规投融资行为、借鉴并创新执法手段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通过建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专业人才并建立专门法庭、发挥个案司法判决及司法解释的引导性从而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综上所述,运用法律规制的方式,才能实现全面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