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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依法、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是政治意志得以实现基本途径和必然要求。工业化时代以来,国家统治基础不断扩大,民主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兴起。国家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相对平衡、权力与责任统一是实现民主政治的保证途径和基本形式。中国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全体。政府的存在、价值和职能在于实现人民的意愿和执政党的政治宗旨和目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政治走向民主、法治、理性和文明,文化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而国家政治的发展进步,执政党政治文明的诉求,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选择,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公民权利意识和主人意识的增强,使得国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对政府官员有了更为严格的政治期盼、法律和道德要求。但是,在某些地方和某些领域,作为政治意志实现的政府行政和人民的期望有距离乃至背离。行政中的失职、渎职、溺职、不作为、乱作为广泛存在,这些现象的存在与发生多数与腐败有瓜葛和千丝万缕的联系。伴随着腐败的往往是暗箱操作、公正流失、监管不力,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如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各类安全事故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极大地降低和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为防止行政失职、渎职、溺职、不作为、乱作为乃至腐败,避免行政失职、渎职、溺职、不作为、乱作为乃至腐败带来的严重政治、经济和社会后果,必须对政府广泛存在和施行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规制,以确保人民的政府能够依人民的意志行政。民主政治的理论、执政党的性质和宗旨、现实社会形势和行政决定对行政实施问责势所必然,是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和发展的必然要求。行政的公共行性要求政府必须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高效、廉洁、依法行政是对政府各级官员的期盼和要求,实现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更是行政的职能和责任。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相对平衡、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要求行政在拥有权力和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责任。在人民的心目中,政府各级官员必须尽职尽责,清正廉洁、品德高尚。行政问责是促使政府实现好其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基本规制和必要措施。行政问责是我国政治价值理念的一大进步,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填补了我国政府官员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难以收到追究的空白,不仅从惩戒的方面促使政府各级官员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慎待权力,也从一个方面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推行行政问责制度一方面是公民对政府及官员承担责任的一种期许和关注,另一方面也展现出政府构建问责政府的决心。行政问责制是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治理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行政问责问题涉及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结果等多方面,是一个系统的责任体制与工程。在现行国家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下,行政问责制是一种事后追究制度和政治行为,在中国是一项新事物,处于尝试阶段。我国行政问责制始于2003年,迅速在政界和理论领域引起极大社会关注。我国对行政问责的关注起始于2003年由非典事件引发的社会对官员的问责,由此带动了我国医疗、食品、土地、煤矿、电力等多方面的行政问责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整体来看,目前无论是行政问责制的实践还是行政问责制的理论研究都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中国的政治体制、党政关系、传统习惯等因素决定中国存在行政问责依据、问责主体多元,行政问责规定原则抽象,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协调不密、问责不严等诸多问题。所以,中国的行政问责仍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本文重点阐述行政问责制的相关理论,描述我国行政问责的现状,分析行政问责存在的问题,并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度作了初步的探索,期望对行政问责制理论研究和行政问责制实践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