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定分割方法乃共有物分割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核心内容,但因分割方法形成要件的缺乏使分割方法的裁判虽适用诉讼程序审理但实际具有非讼性。因此,法院以何标准裁判以确定合理适当的分割方法为该诉的关键所在。本文拟从诉讼法与实体法结合的角度对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进行研究,以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性质为基础,以裁判分割方法为中心,同时借鉴域外制度尤其是日本关于共有物分割之诉的规定,以期明晰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为共有物分割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裁判分割规则。本文正文共三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我国通说认为,共有物分割之诉解决的纷争囊括两类:一为可否分割,二为如何分割,前者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法律关系争议,后者因分割方法的形成要件缺乏而非法律关系争议。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合一程序处理导致共有物分割诉讼的理论认识出现难题,关于其性质的学说尚未有定论。理论认识的不足致使法院在确定分割方法时无所适从,如何确立裁判规则以从多样的分割方法中选择适宜方式进行分割仍有待反思与解决。第二部分:共有物分割之诉性质的再探讨。该部分通过对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为请求权还是形成权争议的分析认为,无论协议分割还是裁判分割,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均应定性为形成权。藉此过渡到对共有物分割之诉性质的探讨发现,将该诉的范围限缩为仅解决分割方法争议比合一程序处理更具合理性。基于此,因分割方法的形成要件缺乏,法院无从依据要件事实进行判断而适用法律,使该诉虽依据诉讼形式进行,为形式的形成之诉,但实际具有非讼性。第三部分: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的多样化分析。通过对分割方法裁判模式的立法例考察及我国的模式选择分析,梳理出我国裁判分割方法的体系及适用规则:原则上原物分割优先,原物分割不能或存在减损原物价值之虞时适用折价分割或变价分割。在此基础上寻求域外经验借鉴,着眼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分割方法的柔软化进程分析认为,折价分割在适用要件与适用效果上与原物分割及变价分割存在显著差异,同时可纳入部分价格赔偿、部分分割与合并分割以完善分割方法体系。第四部分:共有物裁判分割规则的重构。该部分从当事人所主张的分割方法对法院是否具有拘束力入手进而分析认为,因裁判分割方法形成要件缺乏,原则上当事人关于分割方法的诉讼请求对法院不具有拘束力,但例外承认折价分割的拘束力。同时对法院裁判分割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两点限制:一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二为公平妥当原则。并通过对分割方法具体纷争的类型化分析,构建出特定的裁判分割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