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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性招聘广告在我国广泛存在,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的相关权利,而且违背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其他体现平等原则的法律。遏制歧视性招聘广告的泛滥是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反对歧视性招聘广告在境外国家或地区已经具备了比较完善的规制体系,而我国无论是从法学理论、法律文件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所欠缺。通过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借鉴,可以提供一个能够较好解决我国歧视性招聘广告问题的有效思路。除导言、结语外,本文共分四章,各章节具体内容如下:第二章用工歧视概念及标准的比较,主要探讨歧视的基础性问题及用工歧视的标准。首先从国际法和境外国家对歧视的标准加以介绍,本着博采众长的目的,以美国、荷兰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为比较对象,进而总结出歧视的特征。并对我国歧视标准及其不足首先加以概述,进而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歧视性招聘标准构建的建议。第三章歧视性招聘广告法律问题的公法规制,从招聘广告的事前审查及事后监管对文章加以论述。对招聘广告进行发布前的审查可以从源头上预防歧视,所以文章先对境外广告审查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进行了比较。然后指出我国现行制度中招聘广告在事前审查中所存在的问题。与此相对,我国歧视性招聘广告的事后救济制度同样有诸多障碍。通过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进行深入比较,并在考察我国国内现有立法与实践的基础之上,从公法规制方面提出了完善反歧视性招聘广告的救济途径的法律建议。第四章歧视性招聘广告法律问题的私法视角—侵权责任构成的比较。尽管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有诸多不同,但无论从立法还是判例,通过比较研究得出歧视性招聘广告在两大法系都构成侵权责任。最后通过分析,歧视性招聘广告在我国亦构成侵权责任。第五章通过对受害者救济程序的比较,并对我国歧视性招聘广告救济程序的构建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