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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有一句谚语“无救济即无权利”,其含义是指没有法律保障的权利就不能称之为权利。由此可见,法律的保障是权利之所以能成为权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之一。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回归,夫妻间的侵权及其损害赔偿问题正越来越被婚姻关系当事人所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婚内损害赔偿诉讼。但由于我国《婚姻法》对此规定阙如,加之我国大多数家庭采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分割,使得夫妻间的损害赔偿缺少财产上的有力保障,也使得夫妻间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难以落实。如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对夫妻间侵权行为的受害方予以补偿,更好地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关系和家庭的稳定,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也是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围绕婚内侵权是否需要赔偿以及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如何实现婚内赔偿,并结合外国法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探讨。全文除前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婚内侵权行为概述。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在主体、主观方面、时间、行为方式、内容等方面均具有特殊性。根据不同的标准,婚内侵权行为可以做出不同的划分。第二章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论争。反对观点认为夫妻共同体的属性使配偶间的侵权行为阻却违法,并且现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使婚内赔偿执行不能。赞成观点认为夫妻共同体的属性并不能掩盖夫妻人格的相互独立,现行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使婚内赔偿成为可能。作者持肯定的观点,但是认为婚内侵权在主观过错上应该有一定的限制,即只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才允许提起损害赔偿,对于一般疏忽的轻过失以不允许损害赔偿为宜。第三章为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分析建立该制度的法理依据:宪法的原则性规定是其根本渊源;民法的侵权理论也适用于婚姻法;婚姻关系需要国家公权的介入。其次简要阐述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和该制度的缺失引发的弊端。再次,从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上分析婚内损害赔偿的可行性。最后,对外国相关立法进行简单的介绍。第四章为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本章分别从婚内侵权行为的认定、明确婚内侵权行为的范围、明确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限制请求权行使的期间、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等方面进行阐述,提出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