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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社会的经济和文化深入发展,各种矛盾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亦不断显现出来。在矛盾发生的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的往往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阻碍,小到谩骂、嘲讽,大到暴力、胁迫,这些妨害公务案的频发不仅对公安干警的正当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而且使公安机关行使打击犯罪、稳定社会的职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笔者有着丰富的一线执法工作经验,也遇到过各类大大小小妨害公务案件,深有体会。2015年底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了第五款,即人民警察执法时,遭受行为人使用暴力的手段抗拒执法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可见,警察的工作受到了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刑法》277条对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进行列举式规定,又对本罪的刑罚幅度进行了限定,还对本罪行为方式进行了较为抽象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类案件是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于妨害公务罪中对象的范围、公务的定义及合法性、暴力程度的把握等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分歧。这直接导致在不同地域之间对同一妨害公务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直接表现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影响了该类案件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笔者主要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为研究对象,通过搜集筛选出几个典型的发生在本市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案例,结合本罪在理论学界的相关知识和观点,就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为本市此类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更多的思考方向,更好的保障警察的合法权益,更好帮助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从而更好的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的特点是理论结合实践,除了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详细描述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犯罪发案现状及司法疑难问题,首先就本罪(包括第五款“暴力袭警”)的四要素进行了简洁明了的叙述;其次以上海其中一个区县2012年——2016年间妨害公务罪总体情况为样本,对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的现状进行分析,得出四大特征:数量呈下降趋势,但形势仍不容乐观、阻碍方式上形式多样,其中暴力抗法占相当大的比重、派出所民警执法遭袭比例较高、案件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最后列举了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辅警人员是否就是人民警察,是否具备执法主体的资格,能否执行公务,能否独立执法或者参与执法。2.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标准以及合法性的认定。3.对于“暴力”的概念理解、程度把握和司法解释存在争议。4.如何理解“开始执行职务”的标准,学者们意见不一。5.妨害公务罪在行为人保护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第二部分从本罪以“警察”作为行为对象从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警察”作为行为对象,其范围是通过警察的定义、基本任务、法定职责、警察权四个方面来界定的;其中与警察职务相关的如学警、增援民警参与执法,遇到妨害发生,是否可依本罪进行处罚,笔者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辅警(做为警察的延伸)协助警察参与执法工作,那么当其遇到暴力抗法,是否属于妨害公务罪,对此,笔者通过辅警的定义和分类、法定职责及法律支撑、执法权性质的界定、相关实例分析对辅警进行了深入研究。第三部分着重分析暴力袭警型妨害公务罪的警察公务,分三部分:一是警察职务的含义,从打击犯罪型、管理社会型、服务人民型对警务活动进行具体分析;二是警察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即要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职务行为主体必须合法,二是职务行为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权限范围,三是人民警察职务行为内容必须合法,四是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程序必须合法;三是其他争议问题,即特殊情况下警务合法性的界定,笔者从警察在非上班时间执法和执法时出现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先就暴力的含义和表现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解释,接着对其程度进行了界定:包括下限、上限、和超限是如何界定的,最后通过实例分析对本罪的暴力进行了梳理。最后,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归纳,并针对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个人提出关于预防和控制的一些建议:1.提升社会综合管理水平,营造良好社会管理大环境。2.加强媒体正面宣传力度,拓宽法治宣传渠道。3.加强民警队伍建设,提高民警内部纪律要求,提升警察各项素质。4.建立人民警察执法保障机制,完善民警维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