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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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案件分流的特别程序,现已在18个试点地区展开适用,其一方面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另一方面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被告人在该程序中,以自愿认罪认罚所带来的部分诉讼权利减损的后果,来换取程序处理上的从简与实体裁判上的从宽,保障被告人对这一选择充分且有效的自愿性是该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前提。基于此,保障被告人在程序运行中的自愿性是该制度能够良性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此外,该制度运行的公正有序,依赖于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案件事实基础的审查,但现下学界对被告人自愿性保障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本文将以此为切入点,讨论完善该诉讼程序中被告人自愿性的标准和措施。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认罪认罚程序的制度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考察该制度中被告人自愿性的意义,研究方法等内容。其中,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梳理,归纳了其它相关领域与被告人自愿性的理论关联,并从中归纳出与被告人自愿性相关的因素,以此为后文的写作提供思路指引。第二部分是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理论基础的阐释。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大意义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与人权保护两大方面,而其法理基础来源于诉讼主体程序选择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理念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此外,自愿性标准是讨论保障制度的前提,本文提出以被告人主观层面、追诉机关客观层面以及反向界定三方面来定义被告人自愿性标准。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认罪认罚程序中存在的自愿性保障问题的分析,笔者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部分实证资料为背景,对诉讼环节中存在的非自愿性因素进行分析后,认为被告人自愿性问题集中于侦讯与协商中的外界强迫,知悉权和辩护权的保障不到位,司法审查标准的不完善,量刑规范的不统一以及救济规定的缺失几方面。第四部分介绍了域外协商性司法制度中被告人自愿性保障的一些经验与方法,以美、德、意、俄的立法及实践经验比较异同,从中得出域外国家对知悉权、辩护权、司法审查标准、量刑减让及救济程序的启示。第五部分笔者针对认罪认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在完善被告人自愿性保障时,应当对侦讯阶段加强规则,在诉讼环节内强化被告人对诉权及案件证据情况的知悉,并加强律师介入的有效性,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此外在审判环节,完善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审查,落实对案件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审查与对被告人的自愿性审查。另外,应当出台统一的从宽减让规范,并明确有限的程序撤回权和上诉权。被告人自愿性和案件事实基础是确保程序运行正当有效的关键,也是维护公正与刑罚教化的核心。本文通过对自愿性问题的关注,在论述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标准及必要性的基础上,以诉讼程序中可能面临的障碍来展开讨论,以期通过对认罪认罚制度中被告人自愿性保障机制的研究来为完善该制度提供些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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