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中国农村的司法实践研究——从“社会基础”概念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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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任何一点改变都是内嵌于整个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对中国共产党农村司法实践过程的研究同样也离不开这一大背景。任何阶段历史现实的形成都是当时社会各种力量和因素综合博弈、平衡的过程,是历史“合力”作用的结果。当前中国农村司法实践的现实形态同样如此,它是国家司法力量和农村各种“地方性知识”互动、磨合的产物。 从“社会基础”概念来看,中国百年来的现代化过程其实也是一个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力量不断下沉、动员并控制农村社会的过程。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国家对农村社会的动员和控制经历了三个阶段:新中国建立以前的“礼俗控制”阶段;中国共产党在全国取得政权后的“政治控制”阶段;改革开放后的“法律控制”阶段。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性质,仍未摆脱“地方性知识”的束缚的农村社会无法与形成于城市社会、按照商业逻辑建立起来的现代法律产生“亲和性”。所以,作为整个中国现代化努力一部分的司法现代化运动在基层农村并没有结出希望的果实,可以说农村的司法实践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村社会在“法治”理想下动员起来后失去了国家的控制,这一现象和困惑是农村社会秩序由“政治控制”向“法律控制”转变过程中的必然。因此,在农村稳定为第一要务的现实情况下,作为过渡和对“依法治国”不足的补充,必须在国家“法治”战略指引下,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即重新加强国家对农村的动员和控制,同时要发挥“地方本土资源”的积极作用,来共同解决农村矛盾和纠纷,为现代化建设提供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基础。 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立体的过程,它包括上层的决策和部署、中层的理解和执行以及下层社会的接受和反映,它们是互相影响和关联的。上层的决策要靠中层的理解和执行,而这些政策要想发挥其功用又必须落实到基层农民身上才可以判断其价值所在。不同的国家控制农村社会手段,反映了国家不同的战略理想和社会目标,更反映了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不同的关系模式。因此,历史地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每一阶段的农村司法实践过程,我们可以一窥国家和农村社会之间关系的变化,通过这一具体而微的社会现象来探析整个中国农村现代化的脉搏和走向,进而为整个中国农村现代化建设如何进行提供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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