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性生育权冲突之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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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有两种形式,一为生活资料如食物、住房、必须的工具等的生产,一为人类本身的生产,也就是种的繁衍”。1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生育被认为是一种自然行为,近乎为人之本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以及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生育才作为一种权利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基于女性和男性的生理差别以及社会地位差异等原因,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两性生育权之间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可能会导致权利难以得到圆满实现。在实践中,因两性生育权冲突产生的纠纷时有出现,而我国法律对两性生育权的界定以及冲突之解决并没有系统和详细的规定,从而导致法官在断案过程中无统一之依据。故本文对两性生育权冲突解决的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生育权之界定。本部分内容主要围绕生育权的定义以及生育权的特征展开,生育权的特征又从性质的人格性、主体的广泛性以及内容的限制性三个角度进行探析。第二部分:两性生育权冲突之分析。本部分内容首先从两性生育权冲突的界定入手,探讨了两性生育权的实质与特征,两性生育权冲突为权利的同质冲突,且其冲突的实质为利益的冲突;其次分析了两性生育权冲突形成的生理原因、观念原因、现实原因和制度原因;最后介绍了两性生育权冲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女性擅自中止妊娠、强迫生育或拒绝生育以及其他的特殊情形。第三部分:两性生育权冲突解决之规制。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了各国对于两性生育权冲突从法律的角度做出的规制,法律上对生育权冲突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其对女性堕胎自由的限制。英美法国家和大陆法国家均以判例或法律的形式对堕胎进行了规制,其对女性是否有私自堕胎之权利持不同的态度。而我国对生育权冲突的规制,则是由2011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之规定所体现的,本文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对该条款之规定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即该条款具有弥补立法空白之积极意义,但同时因其规定之简略而在解决实际冲突中具有一定的局限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性。第四部分:两性生育权冲突解决之立法建议。本部分内容首先明确了两性生育权冲突是现实存在的,对两性生育权冲突进行立法解决有其必要性;其次阐明了两性生育权冲突解决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平等原则、合理行使权利原则以及利益均衡原则;最后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从三个层次进行阐述,第一个层次是将生育权纳入到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之中,完善生育权法律制度的建设,第二个层次是引入生育协议制度,通过生育协议的制定来减少和避免两性生育权的冲突,第三个层次,在无协议之前提,针对孕前孕后的不同侧重点,设置不同的立法解决冲突的方案,力求两性生育权能够和谐、圆满地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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