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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部分,成立两年多来,营造了8000多亿的市值,发展喜人。然而与此同时,创业板的泡沫也在不断膨胀,高超募、高市盈率以及高发行价“三高”现象也十分严重,给创业板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退市制度作为一种实现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创业板的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在我国,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主要集中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则》之中,然而,《规则》实行至今没有一家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实现退市,这说明我国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存在很大缺陷,去年底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创业板退市条件的修改意见。但是从法律视角看,我国创业板的退市条件还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文旨在比较研究各国创业板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创业板退市条件的下一步修改方向。
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创业板退市制度以及退市条件含义及其重要性,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以及研究意义;第二部分分析目前我国创业板退市的条件以及局限性,明确目前我国创业板退市条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比较分析国外创业板市场的退市条件,为我国的创业板退市条件的改进提供参考意见;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核心,在全文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作者对完善我国创业板退市条件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