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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由著名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自创立至今,该理论已逐步发展为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区分原则(独立性原则)、抽象原则(无因性原则)及形式主义原则。然而,自该理论诞生以来,无论立法上对其持肯定或否定态度的国家,理论上对其均存在很大争议,尤其是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争议更为激烈。对于无因性原则是否有发挥作用的空间、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是否更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等问题,一直备受学者。在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立法上如何对待物权行为理论的问题也颇具争议,特别是关于是否采纳无因性理论的争论几近白炽化。本文认为,立法应该是对现实经济生活的反映。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应该是立法当时一个国家特有的经济、文化与社会背景综合作用的结果。从理论争议来看,即使反对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承认实践中存在难以被债权行为涵盖的物权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就是一个纯粹的物权行为。因此,本文从物权行为的一般理论出发,就理论上对无因性原则存在的争议进行了深入剖析,通过对无因性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指出了无因性原则存在的必要性及其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我国学者关于该理论的争议不成立,“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理论亦不能构成对无因性原则的否定,且我国民事立法已不自觉地接受了该理论的独立性原则及形式主义原则。然而,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对该理论的承认应该一体化。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交易关系愈来愈复杂,我国民事立法应全面继受物权行为理论,即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