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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仲裁已成为与诉讼比肩而立的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尤其在处理跨国商事纠纷中,仲裁机制显示出很多优点,如迅捷有效公正、保密性和专业性等。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内或涉外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呈现出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仲裁制度是历史的、发展的、变化的。虽然仲裁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但随着民商事交往的加深,法律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在仲裁实践中逐渐涉及到大量的第三人问题,而第三人概念最初出现于民事诉讼法中。那么,在仲裁体系中,第三人制度是否也应该存在以及应该如何具体运作呢?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了深入地剖析探讨,力图为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一共四部分。第一部分,在分析学界关于仲裁第三人的概念的众多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主张、理由及其特征。本文认为,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由于合同或其他财产关系,对仲裁标的或相关的财产权益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仲裁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或被仲裁庭通知,加入到即将开始或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关于是否应当引入仲裁第三人,学界存在见仁见智的观点。为了更全面的认识仲裁第三人,笔者对仲裁第三人和诉讼第三人进行深入的比较区别。第二部分,笔者就仲裁第三人制度做了域外比较考察。介绍分析了目前世界上存在第三人制度的国家和仲裁机构关于这个问题的立法以及实践中的做法,旨在说明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实践中已有所进展,以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提供有力的现实支撑。第三部分,笔者从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入手进行深入的探讨,也是全文的重点所在。首先,分别从仲裁的本质、仲裁程序的价值取向、仲裁协议相对性的例外以及意思自治的有限性等角度进行了深入地阐述,并得出以下结论:仲裁第三人制度对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且公正地解决纠纷、降低社会成本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此外,笔者还从其他方面说明了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一些理论依据;其次,借用仲裁史上三个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论述,说明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第四部分,笔者考察了我国关于仲裁第三人的实践,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一些设想。笔者认为,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与传统的仲裁理论并非水火不相容,在理论根基上有合理性,在实践需求上更是有迫切的必要性,在目前立法中亦有很多现实可能性。因此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是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适应仲裁实践需要的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