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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是刑法理论研究领域中的重要研究对象,很多学者的研究也有涉及。加重犯是相对于普通犯罪而存在的,行为加重犯理论是加重犯理论中的重要内容。行为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了符合基础犯罪构成的基础行为之外,又实施了其他同种或者异种行为或者实施了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法律未明文规定按照他罪定罪的犯罪形态。对于刑法中行为加重犯概念的界定,内涵和外延范围的明确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除了引言,本文共分四部分,约31000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行为加重犯概述。在这一部分中,首先,本文概括了理论界现有的一些行为加重犯的概念,其次通过行为加重犯的现有概念与一些相关概念(情节加重犯、量刑情节、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的区分,提出了本人认为的行为加重犯的概念,本文的行为加重犯的概念采用的是法定的行为加重犯。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行为加重犯的结构。首先,是关于基础结构的论述,在论述中具体阐述了基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要求。其次,笔者将论述的重点集中在加重结构、加重行为危害程度要求、主观罪过、行为加重犯的处罚方式等内容上。加重结构具体分为同种罪的情况、异种罪的情况、不能单独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三部分内容。最后,对行为加重犯的主观罪过作了说明,指明主观罪过包括基本行为罪过和加重行为罪过两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涉及的是行为加重犯基础结构和加重结构的相互关系。在这部分中,本文在批判继承从属性说和独立性说观点的同时采用了更能准确反映基础结构和加重结构的观点,即加重结构相对于基础结构具有独立和从属的双重属性。第四部分是关于行为加重犯犯罪形态的司法认定。本文关于行为加重犯的论述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现有的条文规定。本部分中主要分为行为加重犯的中止、行为加重犯的未遂、加重行为的累计、行为加重犯的共同犯罪问题,具体涉及到的主要是针对以上的形态该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