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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行使是股东对公司施加影响的主要手段,体现着股东的所有者地位。在我国的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股权结构过于集中的问题,控股股东对公司进行着独霸性的控制。为了谋取自身利益,控股股东往往置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于不顾。而中小股东的分散性又决定了大范围的表决权联合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出于理性的选择,其对表决权的行使往往持有冷漠的态度,造成了股份公司中缺乏能够与控股股东相抗衡的力量。表决权信托制度为股东表决权的集中行使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手段。表决权信托不仅可以使分散的表决权聚集起来,也可以通过受托人的选择来弥补部分股东专业知识的缺乏,保证表决权行使的科学性,促进公司的科学发展。本文试图对国外相关制度、我国的法律传统以及现有法律制度的分析,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全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章是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基本问题进行的概述。进行制度移植时,首先要明确制度的基本内涵。在确定表决权信托的概念时,主要面临着两种争论:表决权信托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和信托财产的确定。本文在第一节通过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不但确定了表决权信托的基本内涵,也为之后的制度安排奠定了基础。在第二节中,本文对表决权信托作为表决权行使方式之一的独有特征进行了分析,以表达表决权信托的独有作用和存在价值。
第二章中,主要论证了表决权信托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在理论方面,表决权信托主要受到了两个方面的质疑:表决权能否与股份分离?表决权信托是否会造成产生更大的代理成本而不符合经济性?本文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分析,为表决权信托的扫除了理论障碍。在实践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运用表决权信托的实例,反映了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现实需要。在本章的最后部分,对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国外产生过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第三章则是对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构建的设想进行的细节性论述。本文主要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描述了我国表决权信托从设立到终止以及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具体安排。同时,针对上一章最后一节中所列出的问题,对表决权信托监督机制设立与运行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