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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基础,对非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外,还需要额外承担一定的赔偿金,从而实现对不法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遏制侵害行为再次发生的一种制度。本文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原理为出发点并结合国外主要国家劳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对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本文关于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先是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出发,然后结合英美法系国家对劳动法中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认识和我国学者关于该制度的研究得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含义。随后,又从理论上对该制度进行了介绍。最后,论述我国在劳动法中引入该制度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关于国外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介评。本部分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对国外主要国家劳动法中关于该制度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为后文提出完善我国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第三部分,我国劳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及不足。本部分着重对我国劳动法中关于该制度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归责原则以及提起方式进行了研究。从出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充分发挥该制度功能的角度出发,我国劳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归责原则、确定赔偿金额的规定不合理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前置程序增加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程序负担。第四部分,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本文通过一定的分析和研究,认为要完善我国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扩大我国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劳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要件、完善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规定及赔偿金的归属、需要明确劳动者追索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