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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医疗意外概念的界定存在歧义,从而导致对医疗意外的片面甚至错误的认识。进而,在分散因医疗意外造成的损失方面,无法明确一个清晰的边界。
医疗意外的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是最核心的分类方式,除此之外,医疗原因意外和医疗结果意外、无法预见的医疗意外和无法防范、克服的医疗意外也是医疗意外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分类。归根结底,医疗意外是将主客观相联系的法律概念。
在注意义务的理论背景下,医疗意外的评判标准仍建立在对医疗意外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和结果回避义务之违反方面。通过预见主体、预见时点和预见内容的角度分析医疗意外结果预见可能性的有无,并以医疗水平为切点,探讨了医疗意外之下结果回避义务的形态。
最后在医疗意外损失于传统的法律救济体系中无法得到分散的前提下,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风险,应该以公平正义价值、效率价值和健康权保障为分散理由,以法经济学分析为视角,通过社会途径加以分散: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国家直接运作的建议(建立补偿基金、完善税收制度、拓宽社会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