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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是指通过应用先进技术而具备达到一定标准的清洁性和高效性的能源。中国和美国作为能源利用与污染排放的大国,在发展清洁能源上有着共同的利益和责任,面临共同的挑战。目前,中美在清洁能源领域的合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尝试对其法在律框架内进行研究。首先对中美间清洁能源合作的文件进行了梳理,进而对两国有关的国内立法和规制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国际法上与中美清洁能源合作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点讨论。相关的国际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抑制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转让制度、以及国际贸易制度。鉴于目前中美清洁能源贸易中纠纷集中在清洁能源补贴问题上,本文对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反补贴和国际技术转让三方面的主要国际法规则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本文认为,完善中美清洁能源合作法律制度应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多边条约机制下的合作,促进制定、加入公平合理有广泛影响力的多边条约和参与有实质性内容的多边合作机制。第二,签订清洁能源合作的框架性双边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清洁能源的含义、合作的原则和总体行动目标、现有定期会议机制中清洁能源合作议题的地位、转让技术评价等级标准的地位、关于清洁能源补贴的共识等内容。第三,完善中美两国国内法。中国应制定关于清洁能源的专门立法,该法规应至少包括清洁能源的定义与技术等级评价标准地位、清洁能源项目的管理执行部门及申请和实施程序及法律责任。我国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注意与国际法规则的衔接,尽量避免由国内法规定与国际法规定冲突引起的纠纷。为促进中美清洁能源合作的实质性开展,美国应尽快修改其关于技术出口限制和贸易保护的国内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