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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三十多年的时间里,保险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保险业务不断扩张、新的险种研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保险行业同其他行业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保险作为重要的规避风险手段,在解决国计民生问题上越来越得到重用。保险行业正在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与此同时,保险市场的风险暴露也越来越明显。从保险市场角度看,如何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如何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以及如何提高相关偿付能力风险监管效率等都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2016年,“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正式实施,监管原则转向风险导向。这一监管体系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式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并给出一套相应的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判标准。那么本文就将从“偿二代”的监管效率方面着手,分析“偿二代”对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调整行为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和统计分析对“偿二代”下三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动情况来分解保险公司的调整行为,实证结果表明第一类保险公司偏好分母策略来完善风险资产结构;第二类保险公司也偏好分母策略但是更多是因为短期内融资渠道受阻;第三类保险公司偏好分子策略,他们的资本明显不能覆盖风险,只能依靠内部留存的方式来调整偿付能力充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