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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规则,对解决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立法不断推进的同时,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同需求仍然难以调和。可见,知识产权领域的冲突规范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为视角,通过分析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基本理论,探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在实践中的运用,提出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若干建议。论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部分介绍知识产权域外性的成因,包括国民待遇的确立、国际条约的签订、各国法院管辖权的延伸等因素,并分析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与作为知识产权固有特征的地域性二者之间紧密联系。从本质上说,涉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以及对此类法律关系冲突法的研究都在于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二者在冲突中的平衡以及国际条约在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中存在的软肋,使得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发展成为必然。第二部分以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案例为切入点,辅以涉外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其中包括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原则、权利起源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等各种类型,并根据涉外知识产权的理论纷争中的“本体问题”、涉外知识产权的合同关系、涉外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以及现实纷争中各国立法的对比,提出对新型案例中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相关建议。第三部分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出发,分析我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定的利弊,提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知识产权权利本体适用范围的解释上,法官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对知识产权的产生、内容与效力可以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对于由于职务行为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特殊性问题,本文认为不应依照一般知识产权“本体部分”的法律适用进行判断,而应根据其特性另立法律适用规则;最后,论文还探讨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连接点的选择上有不尽完善之处,在知识产权侵权关系中,应明确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的定义,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问题上应采用双重可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