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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而产生的。迄今为止,内幕交易已有几百年的历史,目前仍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一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公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公平性和有效性的信任,而且还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严重影响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政府在反内幕交易方面,态度十分明确、坚定,但证券主管机构查处并曝光的内幕交易案件并不多,更没有一起受害者提起的内幕交易诉讼案件。内幕交易总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是证券法律制度不够健全且执法不力,尤其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三种责任形式严重失衡,司法功能配给上的不协调所致。尽管我国2005年证券法的修改增加了“对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表明在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相比以前有了较大进步,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使我国的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在民事责任方面具有了可诉性。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具体构成要件等相关诉讼机制均没有规定,因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由于国内长期只侧重于对内幕交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研究和立法,使得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方面却由于种种障碍而研究不够。鉴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救济,长此以往,投资者恐怕会动摇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而相应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证券市场,这样必将阻碍资本的流动进而影响证券市场的长久存在。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责程序,尤其要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便最大程度的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如此,才能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才能真正起到威慑内幕交易者的作用。本文拟从法学理论的相关角度,在借鉴国内外先进证券法制理念和立法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的基本状况,采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手段,通过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性质和侵权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尝试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具体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主观过错、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一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