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机制的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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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发展以及经济危机的蔓延,全球环境保护合作面临的局势越来越严峻。为了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均衡,提高环境保护合作的效率,推动全球环境保护合作的发展,有必要对全球环境保护政府间的合作进行深入的研究。  全球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机制是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的有机结合。实体内容包括基本行为准则和核心价值观等,程序内容包括决策过程、组织体系等,该机制的目的在于为全球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的指导。全球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是一个系统性的机制,其基本框架包括:协商谈判机制、监督机制、危机应对机制以及保障性措施。故全球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机制是一个严密的体系,各组成部分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环境保护以及环境预防的目标。  协商谈判机制是政府间合作机制的开端,是合作的前提与基础,“承诺书——议定书”模式的协商谈判方式,能够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合作的实现,其所形成的环境协议或议定书对政府间合作的开展具有指导作用,同时也为监督机制的运行提供依据;集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于一体的全过程危机应对机制,是对协商谈判机制的有效补充与发展,其合作内容主要是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处理;以国际机构监督机制为主体,国际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多边监督机制是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的保障,在督促成员国积极有效的履行承诺的同时,为进一步的协商谈判和危机应对提供信息和交流平台。保障措施严格来说不能称之为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机制的内容,但其对于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的实现来说却是不能缺少的,保障措施的合理设计与实现,为环境保护政府间合作的实现创造了条件,能够更加有助于合作结果的实现,保障措施内容随时代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但从总体来看,无论其内容如何变迁,其最本质的内容应当具有稳定性,应当包括政府环境合作能力培养制度、政府间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环境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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