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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物质资料,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不仅损害人体的健康安全,还会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性。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我国现行《刑法》对市场中的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的行为两方面进行调整,但是,就目前而言,这两方面在犯罪分类、罪名、与《食品安全法》存在矛盾、在实践中的操作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之处。本文通过湖南益阳黑猪油事件与三鹿奶粉事件作为文章的主线,对当前主要涉及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