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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鸦片战争使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民族的噩运从此开始。救亡图存、自强自立成为所有中国人的共同使命。各个阶级、阶层纷纷地提出了不同的治国方案和改革主张。西方列强在中国确立了领事裁判权,使中国的司法主权遭受到严重的破坏。随着近代民族国家意识的觉醒,对领事裁判权危害的认识日渐加深,晚清政府和民国各个时期的统治者积极地开展收回治外法权的运动。为司法的真正独立和良性发展提供了关键的外在条件。这一时期出现的法律家如梁启超、沈家本、章太炎、孙中山等,积极学习和传播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并提出了许多司法改革的方案。为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南京临时政府和随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开始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运动。学习西方国家推行法制建设,改革司法审判制度,推行三权分立,将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改革刑讯逼供的封建审判方式。采用人道主义的司法原则;推行律师制度和开展法政教育。并将这些先进的司法改革措施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为了保障司法独立,北洋军阀政府还规定了司法党禁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进程。但是,由于兼理司法制度和军阀对司法权的干涉,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要遭遇到重重障碍,甚至在某些方面出现了历史的倒退。总而言之,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加快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也为后人提供了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这也是写作本文的目的所在。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民国初期司法改革的背景和条件。主要是从内忧外患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思想基础两个方面来探讨。第二部分论述的是民国初期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所谓的民国初期,这里是指从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27年北京军阀政府结束。这一部分将民国初期划分为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两个部分,分别讲述了在各个时期司法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由此得出民国初期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第三部分论述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在实际运作中所遭遇的障碍。探讨了在民国初期的司法改革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