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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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通过搜索引擎和网络的存储功能,公民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得。人类遗忘的天性被互联网的存储功能所破坏,从出生到死亡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被互联网所记录。个人信息逐渐脱离信息主体的控制,“被遗忘权”的概念应运而生。被遗忘权,即信息主体所拥有的,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互联网上与之不相关的、不当的、过时的信息的权利。被遗忘权来源于欧盟地区,2012年1月,在欧洲议会及其理事会《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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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通过搜索引擎和网络的存储功能,公民个人信息能够被轻易获得。人类遗忘的天性被互联网的存储功能所破坏,从出生到死亡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被互联网所记录。个人信息逐渐脱离信息主体的控制,“被遗忘权”的概念应运而生。被遗忘权,即信息主体所拥有的,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互联网上与之不相关的、不当的、过时的信息的权利。被遗忘权来源于欧盟地区,2012年1月,在欧洲议会及其理事会《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流通的第2012/72/73号草案》中,“被遗忘权”这一概念首次出现。2016年该草案被通过,并于2018年5月25日后直接适用于欧盟全体成员国。在此期间,被遗忘权受到我国学术界极大关注,学界主要是从权利之主体、形成过程和本土化层面对被遗忘权进行分析,不过仍有诸多局限性。尤其以被遗忘权以何种方式引入国内这一问题,学术界并未达成共识。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对被遗忘权进行法理分析,同时结合域内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比较我国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情况,为被遗忘权的引入提出新的路径,以其更好的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本文除引论、结论外,主体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阐述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遇到的新问题。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共识,特别是在互联网大数据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的含义更加广泛。同时,信息的快速传播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我们的信息会被互联网永久的存储,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第二章主要对被遗忘权进行法理上的分析。遗忘是人类的天性,但是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类的这一特性,上传到互联网的个人信息被无限期的保存,并逐渐脱离信息主体的控制。因此我们需要人为的创造一项权利,来保障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被遗忘权随之产生。本章主要从法律关系、必要性以及价值层面对被遗忘权进行分析,只有明确权利的内容,该权利才能更好的适用。第三章对比分析欧盟和美国对被遗忘权的相关立法。被遗忘权最早出现在欧盟地区,历史传统的原因导致欧洲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视。相比之下,在宣扬言论自由的美国,被遗忘权的发展并不顺利。通过欧盟和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态度之比较,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博弈。被遗忘权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法律权利,其背后涉及到网络时代的多重利益。不同地区对被遗忘权所采取的不同态度,一定程度上与本国信息主权问题有直接的关系。分析被遗忘权,离不开国家对信息安全和信息主权的态度问题。第四章阐述被遗忘权的本土化。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目前来说,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多散见于部门法中。通过对我国“被遗忘权第一案”以及现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进行研究,为被遗忘权引进我国提出了两条可行性路径:一是在现有法律中明确被遗忘权,二是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复杂而又多变的过程。现阶段,被遗忘权在我国尚未被引入,制度的缺位会引起司法实践中一系列的问题。全球各国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立法的重视、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以及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均对我国被遗忘权相关立法研究产生极大促进作用。现阶段,从立法层面对被遗忘权进行制度设计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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