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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学上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具有独特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我国对此规定主要集中于《合同法》第51条,然而由于该规定存在立法缺陷,关于其效力的争议从未停止。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厘清了处分的基本概念,并论述了处分行为以及我国无权处分合同的内涵;第二部分分别对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这三类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了探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类别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对我国法学界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进行了相应的评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笔者主张有效说;最后,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完善的构想,最终笔者得出结论,我国的无权处分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并同时构建处分权独立原则,将处分权从债权合同中分离出来,使其作为实现物权变动的单独要件,协调好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使我国在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方面都能得以改进和进步,恰当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逻辑体系与法律价值选择趋于平衡,从而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