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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是十六世纪以来西方乃至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建构理论。在欧洲,特别是在英国,造就了一批向旧制度冲击、为新制度呐喊的思想家。从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到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以及《社会契约论》都是这一时代背景图上的一笔。正是这些大师级的人物奠定了现代政治哲的视野。而洛克的思想尤如一座巍巍的里程碑矗立于分水岭之上。他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对政府权力的警惕以及对西方立宪政体的建构都具有深远的影响。他关于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不仅继承了前人,同时站在自己所处的时代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索,形成了其独特而深刻的政治思想。这一思想直接或间接影响了卢梭、康德等近代政治哲学家关于社会契约的思想,同时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文侧重分析了洛克社会契约论的逻辑结构。我的论文大致组织如下:第一部分我将论述,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产生的历史文化背景,因为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都是某一特定社会的时代主题的反映。对洛克所处的社会历史时代背景和文化背景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洛克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实质。第二部分按照洛克思想发展的逻辑进程,论述了洛克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自然状态到自然法,再由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逻辑推演。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着一些规则即自然法,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在自然法的指导之下,享受着自然法赋予的自然权利。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由自然状态推导出自然法的普遍有效地存在,再由自然法来确认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享有的自然权利。第三部分突出论述了洛克把个人的权利作为他整个契约学说的基石。个人权利是首位的,个人权利自然的优先于国家,国家权力来源于个人权利的让渡,权力由权利生成,权力在权利之下。第四部分论述了洛克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归宿:宪政的建构。本部分重点从有限政府、法治、分权三方面分析了洛克的宪政思想。宪政的确立与权利的保障最终联系起来,突出洛克的契约思想是按照权利的语言来论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