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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同时自2011年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由此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对广大群体提供了一个权利保障途径,缓解了一定经济压力,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本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之一,对国民身体健康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其受益的主体涉及面广泛,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建立将产生更加深远的社会影响。但由于该制度本身存在一些缺陷,致使在实践中出现诸多争议。本文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分为四个部分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理论依据以及体系结构进行了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现状,主要包括立法背景和立法内容。第三部分,针对现有立法分析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不足。首先,关于先行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规定因非参保人原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是否属于先行支付范围、未规定在第三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尚未确定之前能否申请先行支付、未规定先行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支付节点、未规定申请先行支付的时限等;其次,关于追偿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未明确规定经办机构对追偿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未规定经办机构进行追偿是否受期限限制等;再次,分析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与工伤保险基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就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完善进行了阐释。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建议。包括对未明确的内容制定进一步的解释性规定,如确定先行支付条件、确定经办机构对追偿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等;对未规定的内容进行补充性规定,如规定先行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以及支付节点、规定先行支付申请的时间及起算点、追偿期限及起算点等。本文在第二部分采用历史方法分析了立法背景,采用归纳方法总结了立法内容,在第三部分及第四部分则采用对比分析和体系分析方法,结合实践中的案例,阐释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提出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