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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等20家单位共同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在此之前,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重庆市、天津市、河北省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颁布并施行与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相关的文件。虽然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我国缺乏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全国性统一立法,各地法院对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规定千差万别,也不完善,在实践中暴露出部分问题,影响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有效实施。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极需全国统一立法规范,以求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统一规范其内容。全文正文内容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份论述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内涵及意义。首先从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依据四方面阐述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内涵;其次从保障民事诉讼程序正义和法官司法中立、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提高民事诉讼效率、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增强律师职业尊荣感等五方面探讨实施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比较考察域外律师民事调查令类似制度。分别对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进行比较考察,考察其与我国律师民事调查令相类似的律师民事调查取证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的文书提出命令和英美法系的证人传唤制度。最后评析这些制度及其对我国的有益借鉴。第三部分考察我国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实践状况。首先考察我国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在上海、安徽、京津冀地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状况,其次考察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得的成果,最后考察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构建我国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路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前面三部分考察内容基础上,该部分探讨我国律师民事调查令制度的实现路径,包括确定法律地位、规范运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