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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婚姻观念的自由解放、离异事件的不断增多,夫妻在感情破裂后,双方往往会展开一场争夺子女的拉锯战。这场拉锯战便以对子女的监护权之变更为中心展开。这类纠纷最后很大程度上都汇聚到了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变更的立法在程序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空白,给实务工作带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法通则意见》)中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请求法院变更监护关系的,以特别程序来审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变更监护权案件列入特别程序中。从变更监护权案件的性质与程序选择之效果的角度出发,应怎样理解变更监护权案件适用的程序?变更监护权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包括被监护人本人?并且,变更监护权案件判决的确定关系到被监护人生活的稳定,其既判力该如何界定?这一系列问题都有必要深入研究。本文即在这一思路的引领下行文,尝试理清变更监护权之诉所涉及的相关理论问题。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共计3万余字。 第一部分介绍了变更监护权案件的司法实践,指出了变更监护权案件在实践中的问题,并分别从实体法方面和程序法方面介绍了变更监护权案件处理的现行立法缺陷。 第二部分探讨了变更监护权案件程序选择的争议。变更监护权的争议,实际上是确立对被监护人直接抚养关系的诉求。从民事诉讼法理的角度考量,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将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原则上限于无监护权归属争议的确定监护人案件,而变更监护权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其在诉的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形成之诉。 第三部分论述了变更监护权之诉的主客观要素。在主观要素方面,变更监护权案件中的被监护人能够作为当事人提起变更监护权之诉。变更监护权案件的判决、处理,关系到被监护人未来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被监护人具有提起变更监护权之诉的权利。此外,也对变更监护权案件当事人的其他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客观要素方面,以变更监护权之诉作为形成之诉的性质为基础,对其诉讼标的进行了简要论述。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变更监护权案件之判决的既判力。从判决既判力的概述、判决既判力之主观范围、判决既判力之时间范围这三个方面论述了变更监护权案件之判决效力的特殊性。 第五部分对我国变更监护权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是人事诉讼程序构建的设想,考虑到特别程序的审限过短和一审终审的特征,从民事诉讼法理的角度考量,变更监护权案件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其次是借鉴“儿童诉讼代表人制度”,处理实践中被监护人提出变更之诉的情形,最后对案件处理中应坚持的特殊原则和成年监护的程序保障进行了补充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