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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变更权是公诉权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现代公诉权是由公诉提起权以及公诉支持权、公诉变更权和抗诉权组成的,毋庸置疑,公诉变更权是现代公诉权的应含之义。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其设置及具体变更权行使的正当与否,对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裁判公正等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公诉变更制度以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客观义务理论、现代公诉权的裁量性和主动性、起诉便宜主义、控审分离原则等理论为其基础,更有其实务上的必要性。本文在对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基础进行介绍后,以撤回起诉为重点,对我国公诉变更制度的司法运行状况进行了分析,发现实践中不乏公诉变更权滥用的现象,其中包括检察机关随意撤回起诉、撤回起诉与更正起诉、追加起诉相混淆等问题。公诉变更司法运行问题的存在不仅有碍于国家刑罚权的有效行使,而且不利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导致问题出现的最根本原因是我国公诉变更立法上的缺失,此外,现有相关规范的不协调、司法工作人员滥用公诉权、公诉变更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司法人员人权保障意识不强等方面的原因。文章最后提出解决我国公诉变更司法运行中的问题应从完善规范和实践操作两个方面着手。在规范方面,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在公诉变更时间、方式、事由、效力等方面予以明确,在实践操作方面,建议公诉机关提高起诉质量、避免滥用撤回起诉、建立合理公正的量化考评机制等,以期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该制度运行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