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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92条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新增此规定的主要目在于加强法庭对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审查,同时通过进一步规范庭审中的质证程序,来提高证据的科学性,帮助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这一制度有详细解释,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所有程序问题,仅仅只有“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这几个字而已,这就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实施产生了阻碍。 在2014年已审结的“福建念斌投毒案”中,我们看到了专家辅助人的身影,通过对该案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比较,比如说,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否同鉴定人一致,担任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同鉴定人一样的资格条件,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是否同样能起到鉴定人发表的鉴定意见一样的作用等等,得出专家辅助人意见不是证据,其只是为鉴定意见的质证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并且司法鉴定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全不相同,但另一方面法规又将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视为等同,适用诸多共通的程序和规则。这背后实际上是对相关理论的混淆,是对司法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认识上的模糊。 因此,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加强庭审的对抗性,应当将专家辅助人定位在辩护方的“辅助”地位,并完善相关制度的制定,建立科学与实用的专家辅助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