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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我国司法逐渐开始重视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变成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审前准备阶段的立法缺陷,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构建符合我国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的审前程序,并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进而通过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本文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出发,结合各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考虑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现状,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前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全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和作用以及价值取向。笔者阐述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定义,具有相对独立的程序性质,与庭审程序从功能上和审理形式上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民事审前程序不仅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的作用,而且可以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辅助庭审,提高庭审效率,以及维护程序正义。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及两大法系之比较。通过叙述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和日本中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相关制度,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异同之处,并指出两大法系关于审前程序规定之优劣所在。第三部分,阐述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和缺陷。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中关于审理前的准备及证据交换,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民事审前准备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不分、答辩失权制度缺失、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没有设置独立的审前程序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若干举措。针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原则,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民事审前程序,具体包括,建立助理法官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审前调解制度以及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