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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信息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信息的开发利用成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来源。个人数据保护法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的法律规范,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逐渐成为学术界、实务界以及各国立法的重点。科学立法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对现有的立法规范进行完善和修改,欧盟的相关立法也在不断改进,以适应信息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现实、个人信息受到侵犯的多发性、多样性和严重性的现状,其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在2016年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GDPR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了被遗忘权、数据可携权外,其更进一步规定了反自动化决定权。对于这项新型个人数据权利,能否达到欧盟立法者的期待,实现增强个人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的同时也实现个人数据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发挥重大作用,值得探究。为此,本文将从GDPR中与反自动化决定权相关的概念入手,明晰自动化决策与特征分析,自动化决策与反自动化决定权的关系。再从GDPR中对反自动化决定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其基本构成和相关权利规定和限制。接着从整体把握GDPR对反自动化决定权保护的其他相关规范,最后从GDPR中反自动化决定权对我国的启示这五个部分系统介绍和分析反自动化决定权,以期为我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借鉴。第一部分为GDPR反自动化决定权的总括介绍。一方面,通过GDPR中的相关规定分别分析自动化决策与反自动化决定权、自动化决策与特征分析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反自动化决定的内涵。第二部分为GDPR中第22条反自动化决定的权利基本结构分析。通过对欧盟反自动化决定权的基本构成、反自动化决定的除外规定以及特殊个人数据的自动化决策规定、反自动化决定的保障措施几个方面对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层层解构GDPR中反自动化决定规定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为GDPR中与反自动化决定权的相关的规范分析。包括个人数据主体知情权、访问权(获取权),要求解释、提出质疑、表达观点、反对权等权利规范,以及相关的个人数据处理原则及合法基础,儿童数据自动化决策规定几个方面综合考察GDPR整体对自动化决策的约束以及对反自动化决定的保护措施。第四部分是GDPR中反自动化决定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包括反自动化决定权与拒绝权、同意权、可携权和删除权。第五部分是GDPR中反自动化决定权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启示。从我国个人信息立法现状出发,说明我国可引入反自动化决定权的法律基础或依据,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反自动化决定权适用进行限制,同时为保障反自动化决定权的有效实施建构算法解释机制和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并赋予该机构监督自动化决策的权能,保障落实反自动化决定权,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要求,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