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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诉讼案件具有与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不同的特点。而环境诉讼程序体现出专业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不足的弱点,因此需要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环境诉讼案件司法处理程序。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的目的,就是要与现有的环境诉讼处理模式相融合,提升环境诉讼的处理效率,完善环境诉讼的司法救济体系。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建立独立完善的环境诉讼审判制度两个方面,这成为我国环境司法体制建设与改革必然要求。本文顺应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旨在促进我国环境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与发展,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第一部分重点介绍环境审判机构概念、特点、分类及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系统总结与分析了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历史演变与现实状况,具体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外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状况及规律性思考,主要介绍了新西兰、澳大利亚及瑞典各类环境审判机构发展;二是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历史演变过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对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分歧的辨析,结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就是否应当设立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以及如何具体设置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两个问题进行思考。第四部分从前述分析和思考的基础上,重点提出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方案思考。一是机构专业化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模式问题以及机构组成人员专业化问题;二是与机构配套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思路,主要包括案件管辖制度、国外法庭之友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总之,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的发展进程必须结合我国环境司法实践的具体特点,以环境能动司法理论为指导,建立与完善与环境审判机构配套的环境诉讼制度体系,合理有效借鉴国外环境司法建设与改革中的先进制度,全力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为专门环境审判机构的有效运行、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全力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