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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格权立法的不断完善,生活安宁权的构建得到了我国民法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实体法并不承认生活安宁权的独立性,而是通过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生活安宁权制度的缺失已经造成了法官无法可依的局面。 为了及时有效的维护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利益,本文重新对生活安宁权的概念进行界定,总结归纳其特征、权能,并将其与相关权利进行辨析,进而厘清生活安宁权与现有权利之间的界限。同时通过研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生活安宁权保护模式的利弊,并结合我国国情和人格权法律体系,建议将生活安宁权增设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本文分别从生活安宁权的立法选择、行使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四个方面阐述生活安宁权制度,以期实现对自然人生活安宁利益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