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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是指那些儿女还没有成年,家里的长辈或族长便预先订定了婚约,将女孩送到男方家抚养,等到男女双方长大后始行结婚的一种婚约形式。它起源于古代的媵妾制度,形成于宋元时期,兴盛于明清时期,直至近代仍然盛行不衰。它既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同时又是封建包办婚姻的极端形式。进入近代以来,受西方妇女解放思潮的影响,童养媳作为一种社会陋俗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批判。虽然政府在立法层面否定了童养媳这种陋俗,但童养媳作为一种习俗,有其必然的惰性和根深蒂固的延续性,因此民国时期童养媳不但没有消失,而且还存在于北京的大街小巷。北京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同时又是近代与传统相互涤荡的城市,那么童养媳的存在必然与北京城市的这些特点密不可分,并呈现出自己独有的特点。民国时期,受社会经济的贫困、重男轻女等因素的影响,童养媳仍在中国的婚姻市场上占有一定的比例,而这些自小就被夫家童养的女孩,因翁姑习性的不尽一致,对童养媳的生活则有深远的影响,其命运充斥着许多未知数。可以说,因童养媳的特殊身份地位,童养媳常常在家中被置于边缘化的地位,而在与周边人联系和交往中,则又与北京的社会发生着某些必然的联系。受西方妇女解放思潮的影响,人们对童养媳本身或者童养媳这种习俗展开了批判,并提出相应的解救方法,但大都没有可行性。政府与社会团体曾对童养媳的解放做出过积极地探索,并建立了相应的救助机关予以解救,政府机关与社会团体也有过默契的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童养媳的解放,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否认了童养媳这种陋习,为童养媳的解放提供了某些法理依据,但由于立法与社会的脱轨,并未能从根本上铲除童养媳这种陋习。民国时期,随着剧烈的社会变迁,妇女解放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在这种社会大环境下,童养媳的解放问题也是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但是童养媳问题不单单是妇女问题,而且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与民国时期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同时也与当时社会大环境相联系,因此,在实际的解救童养媳过程中必然面临诸多困境,从这一角度来说,童养媳的解放任重而道远。即便如此,处于社会转型的近代北京,童养媳也逐渐褪去传统的色彩,开始向近代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