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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法律保护和公司治理水平较低的状况下,公司控股股东拥有较高的控制权收益。而且上市公司有多任务特性,因此这种公司的投资目标多元化,公司的运营效率可能不是首位,无效率的过度投资有其存在的必要。因此中国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动机有以下几种:获取控制权收益,提高当地政府税收及促进当地就业。按照终极控制权的传导机制,终极控制人才是实际掌握公司财务政策的主体。不同终极控制人下,上市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动机有所不同:终极控制人为中央政府的上市公司为增加当地就业而进行过度投资行为;终极控制人为地方政府的上市公司一方面由于控制权收益引起过度投资,另一方面,过度投资可以满足其公共目标:增加当地就业、提高当地税收;终极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控制权收益。本文遵循终极控制人—过度投资—过度投资动机(获取控制权收益,提高当地政府税收及促进当地就业)这一理论脉络,分析不同终极控制人的公司其过度投资行为与过度投资动机(获取控制权收益,提高当地政府税收及促进当地就业)的相关性并加以实证分析。本文从终极控制人角度研究了过度投资与过度投资行为动机:获取控制权收益,提高当地政府税收及促进当地就业,不仅拓展了我国公司过度投资问题的研究视角,而且对于监管和规范公司利益攫取行为,提高当地政府税收,增加GDP及解决当地就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