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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频发,自然人和法人多以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犯为由将媒体推上被告的席位。不论是法学界还是新闻界,都认同这是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保护之间发生了冲突。新闻自由虽然是媒体传播活动的“尚方宝剑”,但其旨在通过扩张媒体活动的空间,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的双重价值。而人格权的权益,则是传统上各国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这二者之间发生冲突,是现代社会信息自由流通的利益与个人的名誉、隐私等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的作用在于平衡权利,解决冲突。如何平衡这两种利益,是当代各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该问题却没能很好地作出解答,直接体现在法律体系中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上。我国目前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缺少实质内容、规定的效力等级偏低以及价值倾向于保护人格权。这些因素对于新闻媒体所承载的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价值的彰显非常不利。为此,笔者借由对新闻侵权的概念、特征、责任构成的系统分析,引申出新闻抗辩事由,在充分借鉴和吸收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经验后,就我国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构建的原则和具体内容提出了设想,以平衡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保护之间的冲突。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新闻侵权的基本问题。对于新闻侵权,笔者从法理上,综合各家学说观点,提出了新闻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在此基础上,以私领域理论和新闻自由理论为工具,分析了新闻侵害人格权,本质上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因抗辩事由与责任构成密不可分,且新闻侵权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该部分接下来对新闻侵权的责任构成进行了系统分析,从而引申出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指出抗辩事由的概念和功能。第二部分,英美法系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英美法系国家新闻法制比较发达,关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规定比较完善,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本部分首先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作了梳理,总结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共有的抗辩事由: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和同意。在此基础上,重点介绍了美国独有的宪法性抗辩事由制度——真正恶意法则。该法则给予新闻媒体以近乎绝对的保障并带来了世界范围的影响。在新闻侵犯隐私权方面,根据各国实践,本部分总结出四种抗辩事由,分别为:“公共场合无隐私”原则、新闻价值原则和同意。这四种抗辩事由均是普通法上的抗辩事由,有较大的移植可能性,因此本部分予以详细介绍和分析。第三部分,大陆法系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我国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有着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的传统。因此,本部分分别考察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规定,以期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在新闻侵害名誉权上,德国和日本主要规定了真实、特许权和公正评论的抗辩事由,同本还在法律中规定了公益免责的抗辩事由。而台湾地区的特殊性在于,将刑事诽谤法中的抗辩准用于民事侵权法中来作为抗辩事由,这是一种法律适用上的技术手段,对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设置有一定的探索意义。在新闻侵害隐私权上,由于隐私权的保护是当前世界法律的潮流,因此,对于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应当从严限制。综合大陆法系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本部分总结出的抗辩事由有三种: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和同意。第四部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在我国的确立。笔者从立法、司法实践和法理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本部分提出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制度的构建原则—新闻自由优先原则。该原则的确定,一方面是出于权利冲突下利益衡量的考量,另一方面则是对司法实践中媒体经常败诉困境进行改善的迫切要求。在该原则的立场下,本部分提出了抗辩事由制度构建的具体设想。一是明确公正评论的标准,扩大适用范围。二是在名誉权抗辩中引入“公众人物”概念,确立对其名誉保护的特殊规则。三是增加新闻价值原则作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