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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纪交替和千年轮回的历史转折关头,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回眸历史,前瞻未来,清理传统的理论和认识,对过去的实践活动予以重新审视,对新的实践活动进行抽象和归纳,以形成新的理论,更好地服务于未来的实践,是当代理论工作者无可回避的历史责任。回顾最近二十年来理论界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在“繁荣”和“活跃”的背后,无论是研究的视角、方法,还是分析框架,都有着一些不足和缺陷。因此,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农业文明史的发展中农业大国来讲,从农地制度这一角度,继续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反思和创新,有着不言而喻的特殊意义。 本文在对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综述和评析的基础上,首先在一个长达三千年的超长期分析框架中对中国农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作了分析,提出了高水平制度均衡陷阱假说。然后,构造了一个短期制度变迁分析框架,对二十世纪后五十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了比较静态分析;接下来,着力对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和“结果”进行了分析和评估。最后,对走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农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目标与方针作了探讨,并在法律层面对二十一世纪中国农地制度中的关键制度安排进行了分析、设计。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果如下: 1.本项研究提出和论证了高水平制度均衡陷阱假说:从比较世界史的角度看,在华夏农业文明肇始之初期,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皇权)在生产力水平还比较原始的历史条件下,跃进式地不断提供具有“现代性”的土地制度安排,地主土地私有制比西方世界超前确立约二千年,从而华夏民族由于享有压倒性的制度比较优势,在与西方世界的较量中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成就和遥遥领先的科学技术,迄至14世纪,已经通达爆发全面的工业和科技革命的大门。然而,在此之后,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皇权),由于自身的历史局限性,在生产力水平相对较高的状态下没有能把传统土地私有制推向现代化,土地制度处于一种长期均衡状态。不仅如此,传统土地私有制所蕴含的特殊经济规律——土地兼并规律,把中国经济向前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也都窒息了,因而18世纪末英国工业革命的主要技术条件在14世纪的中国虽然都已经存在了,但中国却始终没能爆发工业革命。 2.在秦汉以来二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行程中,皇权在催生了土地私有制之后,又始终是传统土地私有制向现代土地私有制变迁的最大障碍,从而皇权专制之下的中国封建社会也就始终未能从高水平制度均衡陷阱中摆脱出来。当历史进入二十世纪,以中国国民党人和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中国先进分子,为了促使中华民族走出高水平制度均衡陷阱,实现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化,以彻底摆脱“光荣的历 靳相木:中国农地制度研究(摘要)史与屈辱的现实”的尴尬,在一百年间先后进行了两次划时代的价值取向截然不同的伟大探索性实践。 3.在二十世纪后五十年中,土地集体所有制一直是一个在实践中活动着的范畴。在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否认社员的土地私人产权,社员享有携带其产权份额离去的权利,正是这种机制才维持了合作社的较高的组织效率;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的行政权力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中,全面否定了社员的土地私人产权,人民公社体制也因此无论怎样调整,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组织效率低下的难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再次获得了一种私人化的士地权利,集体农作制也因此重新退回到家庭农作制,彻底解决了长期以来的组织效率难题。这段历史表明,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头30年时间内,在否定土地私有制的问题上存在着“矫枉过正”的成份。 4.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向“集体组织——农户”两级分享体制的转换,是沿着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变通式地权私人化道路不断前进的。这条改革路线非常策略地借助“变通性”、“阶段性”而得以贯彻始终。这样的一条改革路线不仅实现了新旧体制转轨的“软着陆”,而且在保障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实现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刻而广泛的变革。这是对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道路的最本质概括。二十一世纪上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仍将沿着这条改革道路继续前进,也惟有如此,才能吸收私人地权制度的积极因素,顺利实现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向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转换。 5.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了两大过渡性制度成果,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与村庄制度。到目前,《宪法》、《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担保法》等,己经分别从不同侧面对改革后所形成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行了反映、修正和规范,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相对统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基本框架。与此同时,人民公社体制在我国农村退出历史舞台后,并没有出现“集体”的组织真空,旋即继承其衣钵的是村庄制度,即:凡农村社会成员都被组织在国家认可或设立的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