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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在社会各领域中应用的深入,网络犯罪日益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之一,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本文在吸收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跟踪网络犯罪的最新动态,试图以新的视角对网络犯罪若干争议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本文绪论一章首先从感性认识的角度,阐述了计算机网络对于信息社会的重要性,并对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和网络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梳理。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是:因特网犯罪成为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网络犯罪大众化、低龄化;网络犯罪将成为犯罪的普遍存在形式;网络犯罪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网络犯罪有其显著特点:技术依赖性;强隐蔽性;跨时空性。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本文第二章从理性认识的角度,论述了网络犯罪概念的应有之意,并从形式意义上对其构成特征进行了分析论证。本文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严重危害网络信息安全及网络正常秩序而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以此为逻辑起点,网络犯罪可分为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犯罪和危害网络正常秩序犯罪两类。在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方面,本文的主要观点有:网络犯罪的客体是多种多样的,但不是复杂客体;网络犯罪因果关系复杂;不应降低网络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网络犯罪是否应增设单位犯罪主体应根据不同罪名区别对待;网络犯罪是故意犯罪,不应设立网络过失犯罪。依据第二章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和分类,本文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研究了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和危害网络秩序的犯罪。第三章论述了网络信息安全的概念与内涵及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种类,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并对这类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进行了探讨。本章的主要观点有: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适当扩大刑事立法的保护范围,区分侵入对象完善法定刑层次,不应设立单位犯罪,不应设立资格刑。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扩充本罪的行为方式,应完善法定刑层次,应增设单位犯罪并和财产刑,并对单位犯罪增设资格刑。此外,还对其他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犯罪进行了探讨。第四章论述了网络秩序的概念与内涵,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犯罪与危害网络秩序犯罪的关系,危害网络秩序的犯罪表现形式,着重论述了两类危害网络秩序的犯罪:侵犯网络通信自由的犯罪和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对侵犯网络通信自由的犯罪,本文分析了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犯罪的规定,认为需要修改和完善。对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本文论述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点,并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