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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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税收,税收收入是保障国家各项活动展开的经济基础,关系到全民利益。在国际社会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发展在发达国家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鉴于此,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新税制改革,引进了现代化的增值税制,力求与国际接轨,但是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生产型增值税弊端表露无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在2009年引入了消费型增值税。引入消费性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其引入时间短,实践环节不成熟,未能与中国实际税收体制深度结合,研究性成果未能深度展开,很多地区消费性增值税仅仅是以试点的方式存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照顾到全国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  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增值税改革成果的研究,指出增值税征收的不足之处与完善方法;寻求小规模纳税人所需要的增值税法律规制的具体理论与制度保障;构建合理有效的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又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增值税收法律制度。文章在以下方面做了重点研究:(1)运用税法基础理论对增值税法保障小规模纳税人权益的价值和必要性从法学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2)通过对增值税立法的法经济学分析,对立法成本、执行成本与社会收益进行对比,做出理性客观的立法分析。(3)对保障小规模纳税人权益的增值税法制度的不足从税收立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提出了完善意见。文章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法律的调整与优化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1)调整立法导向与思路。(2)优化实体法。转变增值税的类型,放宽一般纳税人标准,增大扶持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3)优化程序法。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降低依法纳税成本,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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