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876年至1889年在新疆的十四年间,刘锦棠先是担任收复新疆的前敌总指挥,在左宗棠的带领下,势如破竹的收复新疆的失地;1880年,左宗棠奉召入阁,其被任命为任督办新疆军务的钦差大臣,管理新疆的善后事宜;1884年,新疆建省,刘锦棠开始担任新疆的首任巡抚。论文主要是围绕刘锦棠担任钦差大臣到卸任巡抚职务这一时期(1880年至1889年),以新疆建省作为关键的时间点来展开,主要是对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进行基础性的梳理与探讨。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引言是对研究目的和意义的陈述,对研究现状的分析和研究资料的介绍。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刘锦棠主政新疆时期的行政法制建设,具体包括行政管理体制和官吏管理制度的建设;第二章是经济法制建设,包括建省前的经济法制概况和建省后的经济法制发展,后者主要分为田赋制度、币制改革和与俄贸易;第三章是刑事法制建设,包括建省前的刑事概况和建省后的刑事法制建设,建省后的部分围绕秋审制度的变通和遣犯管理的变通展开;第四章是司法建设,包括是建省前的司法概况和建省后司法职权的统一,刘锦棠在新疆的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包括命盗案件、行政案件和涉边案件。结语部分是对论文基本观点的概括和总结,刘锦棠主政新疆期间,对新疆的法制建设所做出的主要贡献是完成新疆建省,推动新疆的行政法制、经济法制、刑事法制和司法制度与内地划一,就秋审制度作出顺应新疆实情的变通,为新疆社会及法制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刘锦棠在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