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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法》确立了电力建设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电力发展规划制度、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制度、保护电力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度、依法使用土地制度等内容。地方结合本地区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的形式,丰富和完善了电力建设制度的内容。本文从电力发展规划制度、依法使用土地制度、电力投资保护制度三个方面,总结和分析地方电力立法在电力建设制度方面的新发展,期望能对我国电力法的修改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电力发展规划,是指电力规划部门在电力建设发展现状基础上,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中心,经过全面的经济、技术、资源比较,提出在规定年限内技术、经济、结构最佳的电力发展方案。地方立法中进一步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作用,引入了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电源开发权管理制度是指以取得电源开发权作为电力市场准入条件优化电源资源配置的制度。电力建设使用土地包括电力建设项目用地和电网建设用地。地方电力立法中对电力建设项目审批期限、征地补偿标准、相关争议解决办法作出了新的规定,对电力建设项目的审批效率低下、征地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可行有效的解决办法。通过对电网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探讨,从而引入电网建设用地地役权的概念。电网建设用地地役权,是指电力企业为实现电力输送的便利而使用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土地,使原土地权利人负一定负担的权利。介绍电网建设用地地役权的主体、客体、内容、设立和登记,提出了基于地役权的电网建设用地补偿模式。保护电力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和电力市场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从调整电力建设规划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的土地和电力建设规划与其他规划相互妨碍两种情形下如何对电力投资者保护进行阐述。电力建设立法应处理好与上位法和政策的关系,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科学设置法律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