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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听证程序目前主要涉及,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个领域。行政听证程序在我国适用的十年时间里,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不利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意见的”权利,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的“参与权”,使得我国的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得到了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成绩的背后是对行政听证程序的下一阶段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听证范围的界定应如何完善、案卷排他原则效用如何实现以及有效司法审查制度的介入等等都是我国行政听证程序进一步完善所要解决的问题。
论文主体共分四章。第二章,行政听证程序的价值,从听证程序的必要性和价值标准两方面来分析听证程序的价值构成及实现的方式;第三章,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价值实现现状,笔者分别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两个方面,研究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价值现状,分析和探讨了目前听证程序中阻碍价值实现的主要问题;第四章,美国的行政听证程序的价值体现及对我国的启示,参考美国较为完备的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正式和非正式程序的适用,总结出其价值实现的规律,为完善我国的行政听证程序提供借鉴;第五章,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价值实现的构想,通过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的参与机制;确定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范围,建立对抗式的质证模式和法定的证据规则等促进我国行政听证程序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