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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触角不断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促进了社会生活方式的变革,丰富的网络资源给社会生活带来极大的便捷,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满足自己在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但是网络具有虚拟性,不论是网络空间、网络主体身份,还是网络行为方面,因此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是大量的涌现,对权利人的权益造成侵害。面对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权利人选择司法救济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网络的虚拟性导致了权益人取证的困难,网络证据不能有效的固定。证据保全公证是司法实践中有效的固定证据的方式,当事人为诉讼活动的需要,在证据出现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公证机关保全证据。从目前涉及网络侵权案件来看,证据保全也主要是由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采取相应措施,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但是在网络情形下,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虽然网络内容其外在表现形式仍然表现为文字、图像、视频、声音等,但是其实都是数字化的信息,需要借助于现代科技手段或相应的设备进行存储或传播。在网络中存在的证据是以电子数据都是在现在通用的二进制编码下,经过对“0”、“1”的排列组合而形成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可以对这些虚拟的信息予以更改,虽然这种更改可以运用专业的设备予以检测,但是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这种更改具有隐蔽性,一般人无法察觉。因此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应当有着不同于传统证据保全公证的方法和步骤。这就对公证人员的知识水平、专业素养有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公证所需设备的状况也有了更高的标准。从目前实践来看,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由公证机关对网络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是首选,但是由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不同的于传统证据保全公证的存在,致使公证机关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时存在不足,司法实践中对此也多有在争议。尤其在公证管辖、公证书制作、公证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瑕疵,使其公信力开始受到公众的质疑。为厘清当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现状及问题,笔者随机从互联网中选取了 100个网络侵权案例并进行了汇总分析。本文尝试以证据证明能力、证据证明力角度为切入点,发现现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初步的探究。笔者认为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达到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应当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公证行业、法院三方面着手,逐步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强化公证行业自身建设,统一裁判者司法判断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