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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学习是当代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影响最大和成果最多的领域之一。作为一种有效的教学策略和学习方式,合作学习已广泛运用于世界上许多国家,并于20世纪80年代末被介绍到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一些学校中开始使用。新世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即让学生在自主、探究与合作中学习。借课程改革的东风,合作学习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成为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实践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教学方式之一。但是,随着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合作学习方式的逐渐推广,许多问题也随之产生,合作学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引起了国内诸多学者的关注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以希冀合作学习能够在我国取得更明显的绩效。本文尝试着在伦理学的语境下审思合作学习,或许研究视角地转换会让我们发现解决问题的一条“林中路”。为何要从伦理的角度来审思合作学习?如果可以,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对合作学习的关注为什么要以道德为切入点展开?这样一种追问使得我们更接近于一种哲学的方式来反省该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其中,当前合作学习实施过程中对个体德性发展的漠视以及合作学习理论研究过程中伦理价值关注的相对缺失决定了从伦理的角度审思合作学习的必要性;教育研究自身的完整性、伦理学的实践品性以及基于我国伦理文化背景的研究趋向则是对合作学习进行伦理审思的必然性因素;同时,教育的伦理品性是合作学习伦理审思的着眼点,学习本真含义的追问是其切入点,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伦理学观点:人是目的则是论文的落脚点。从合作学习自身的内在特性去分析它的伦理内蕴,并进一步确定合作学习的道德标准是接下来所要研究的任务。合作是一种交往,但竞争也是一种交往,只不过,合作相对于竞争而言是一种更合乎道德的交往方式。用交往伦理学的观点来说:合作是以相互理解为基础的一种交往行为。因此,发生在合作学习过程中的交往并非都是合乎道德的、有效的合作。其中,主体之间的控制式交往是一种不平等的合作;主体之间的表演式交往则是一种虚假的合作。那么判断合作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