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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集了100件案例作为样本案例群,对整体数据进行分析,尤其对瑕疵因素、判决类型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分析讨论。结合典型个案,发现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理论观点与实践案例相结合进行分析论证,归纳反思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期待为法院裁判和当事人提供可操作的裁判标准与实践指引。正文包括四章,第一章采用常见的分类规则将董事会决议瑕疵分为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并确定本文研究对象为程序瑕疵。对案例中法院的判决类型、瑕疵事由进行总结,发现实践案例中具有争议的问题。如实践案例中导致董事会决议出现瑕疵的事由如何认定?除法律规定外的其他瑕疵事由如何分类?是否应该建立中止执行制度?如何防止股东滥诉?第二章对程序瑕疵具体情形进行了认定,对于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瑕疵事由之外的瑕疵类型归入了其他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在具体瑕疵事由认定中,肯定了公司自治与效率特点,如实践中,未经法律批准的章程可作为决议依据,股东双方脱离章程可自行约定表决方式等。对于其他董事会程序瑕疵如伪造签名瑕疵事由的认定,如该董事参加与否不影响表决结果,则此时伪造签名属于程序瑕疵,该决议可撤销;如果决议处分了董事实体权利,未经该董事的追认则决议属于无效范畴。第三章对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后果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角度分析了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可撤销的合理性。对于中止执行决议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民诉法行为保全规则来加以调整,无需专门建立中止执行制度。对于提起行为保全的主体,应设置一定条件防止权力被滥用,如有足够证据使法院获得确信,或提供担保。第四章分析了董事会决议程序瑕疵诉讼的限制,由于我国股东提起决议瑕疵之诉要求过低,笔者认为决议瑕疵诉讼应设置一定门槛,如持股最低份额限制与持股时间限制,但对于继受股权股东的起诉资格不做限制。对于诉讼担保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如果被告公司有足够证据证明使法院确信,股东此时起诉构成滥诉,那法院可直接驳回原告起诉。若公司此时没有足够的证据,则关于担保具体问题,笔者认为法官应该设置一定门槛,如持股份额与持股时间综合考量。关于担保数额,法官应综合考虑股东的持股份额、股东在位时间以及原告胜诉后公司应承担的损失程度等。对于公司的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公司的要求有些高,不过应要求公司提供一些基本能够证明原告恶意的证据。结论部分对本文中关键性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得出最终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