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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招投标行为是一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部分参与人不法勾结,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共同违法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可能发生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危害性极大。串通招投标行为不断升级的数量与手段不仅污染了整个招标行业秩序,而且最终表现在由此引发的招标工程事故频频,对公共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通过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知,串通招投标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其他善意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个其他合法权益具体又出于招标项目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在强制招标中主要表现为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在自愿招标中主要表现为侵犯个人合法权益。鉴于此,有必要对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中的串通招投标行为分开进行讨论,对强制招标应当介入公法的调整,对自愿招标则应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由私法调整即可,排除公法的干预。出于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认识不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防范规制相当滞后,这已经给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善意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通过分析我国法律规制的不足,以及借鉴国外成熟的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经验,本文从不同角度为我国完善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