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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就必然存在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但该问题在国外大多不会产生太大的认识分歧,更不会像我国一样,演变成一个实践中纠缠不清的难题。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这个纠缠不清的难题变得更为复杂。在我国,公司隐名投资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又是一个缺乏法律明文规范的领域,当出现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益之争时,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道难题。而无论何种类型的隐名投资纠纷,几乎都涉及到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该问题的厘清已经成为有效处理隐名投资纠纷的首要条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出发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立法争议、基本理念、认定标准等进行了重新思考,最后提出初步的完善立法意见。本文分三个部分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隐名股东的概括介绍。在本部分中,对于隐名股东的概念、特征以及分类进行了简要介绍,以明晰主要研究对象,也为下文围绕隐名股东展开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学说。该部分首先列举了目前我国理论界针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四种主要学说,继而一一对其展开评述:认为实际控制人说作用范围有限;实质说论点不尽充分;区分说则看似完美,实则存在诸多问题。笔者倾向于在形式说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理论完善。第三部分为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这一部分梳理了关于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包括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状况以及相关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并在此基础之上,对当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反应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有助于结合前文理论学说,对问题予以全面认识与把握。第四部分为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重新思考。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针对学界有关立法确认隐名投资制度的意见,笔者认为应理性审视,确认隐名股东制度弊大于利;其次,提出应正确看待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作为中国公司法实践的特殊问题,以肃清问题的本源和启发相关的制度设计;再次,以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定位为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基本理念,以对全局进行价值指引;第四,厘清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解决路径。区分应然与实然两个维度;区分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与非规避法律型隐名股东两种类型;区分相关法律责任承担者的认定与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特殊问题特殊处理。最后,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对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完善立法初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