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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当今市场营商环境健康与否的衡量标准,是市场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由法律秩序支撑的,是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虽然如今在立法层面有相关法律对市场经济进行了规范的立法,行政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司法部门强化了监督的有效性,但是经济垄断,地区经济封锁,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垄断等扰乱公平竞争情况时有发生。仍有组织为了一己私利破坏公平的营商环境,制定不公平的地方法规,并且限制公平竞争法律制度的出台,减损法治的成果。如此下去,会导致社会主义建设成果被破坏的结果发生。据此,我就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撰写了本论文,就建立公平竞争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研究。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是经济法范畴所讨论的行为,它是行政行为。它具体指的是抽象的行为和具体的行为两个方面。如今抽象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有很多争议。限制抽象的行政行为是指限制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有利于市场经济公平运行的行政法规、规章和一些经济规范性的相关文件。比如限制以法律实施的公平竞争行为,还有就是政府对于越权行为和滥用权力行为的一种不作为,导致了权力的滥用,市场环境的恶化。其他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来制裁这种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主要是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实施。立法上加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司法上可以加大监督力度,除了监督还有作出有效的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司法审查不需要进行司法解释,对于限制公平竞争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才要进行司法解释,两者不能混同。对于司法审查的方式,也应当将抽象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和具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区别开来。本文首先对政府限制公平竞争行为的内涵进行了概述,详细介绍了“政府”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含义。关于政府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基本特点包括:范围扩大,行为方式隐蔽,行为目的复杂。并且对于行政机关限制公平竞争的许多不正当表现进行了解释,其中包括了:行政性垄断行为,不合理的审查批准制度,对非国有制经济不公平对待。对于存在的现状我探索了政府限制公平竞争的原因:对政府限制公平竞争没有制衡机制,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分配不合理,制止行政性限制行为的法律缺失。通过这一部分的论述,完善介绍了政府限制公平竞争行为,为以后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论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接下来我对《意见》中着重提出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和审查标准的内容中新的内容进行了阐述。最后引出了司法审查意义的论述。如今司法审查领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具体包括抽象行政性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司法审查规范和具体行政性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司法审查规范有缺失,缺乏公平竞争司法审查的基本准则,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公平竞争司法审查失衡,政府限制公平竞争司法审查的内容不全面,行政诉讼无法实现对政府限制公平竞争行为的司法审查,违宪审查无法启动,在根本上无法支持限制公平竞争司法审查的要求。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对此我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其中包括:制定针对限制公平竞争行政行为有效的法律规范,将抽象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和具体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分别进行立法完善,制定出符合现在市场规律又易被人接受的法律规范;修正公平竞争司法审查的基本准则;对于存量政策和增量政策公平竞争司法审查的完善建议;政府限制公平竞争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容更加全面;行政诉讼法中应尽快完善对限制限制行为司法审查相关内容的编纂;并且要开始启动违宪审查,加强司法参与。